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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污水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2023-10-11 11:50:40    人气:0   

我国于1973年召开了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确定了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32字方针,并颁布了第一个环境保护标准 《工业 “三废” 排放标准》GBJ4-73。此后,开始有组织地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相继发布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一批行业污水排放标准,形成了比较完整的水环境保护法规体系。经过40余年的发展,我国的各种污水排放标淮已达到40余项。

1973年的《工业“三废”排放标准》GBJ4—73仅对19项污染物进行了规定;1988年发布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88,增加到对40项污染物进行控制,并从仅控制工业污染源扩大到含生活污水在内的所有污染源。1996年再次修订推出了新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标准规定凡有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执行行业标准(如造纸工业、纺织染整工业、肉类加工工业、钢铁工业等),其他一切污水排放均执行综合排放标准;将污染物控制项目总数增加到69项,其中包括增加了25项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和放射性指标,强调对难降解有机污染物和 “三致”物质等优先控制的原则。

1)标准分级。在环境容量范围内,按水域类别执行相应标准排放。排入地表淡水环境,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水域(规定的保护区和旅游区除外)和排入海水水域,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3097—1997中二类海域的污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2002中IV、V类水域和排入GB3097-1997中三类水域的污水,执行二级标准;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三级标准;排入未设登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上述规定。

(2)标准值。将排放的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法分为两类。第一类污染物,有13项指标,主要是重金属和放射性等有毒有害物质,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第二类污染物,有56 项指标,在排污单位排放口采样,其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必须达到本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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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出处:http://www.kangjinwater.com/2023/sjhzx_10/66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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