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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排放标准制定的依据

发布时间:2023-10-11 10:36:07    人气:0   

污水的排放直接对地表水环境质量构成了威胁,是实现水的良性社会循环的一个重要环节。为了保护环境,必领对排放的污染物量进行控制。当污染物排放量低于受纳水体的自净能力,则水体质量不会下降,这是制定污水排放标准最基本的出发点。因此,水环境质量标准是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基本依据。

我国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规定了地表水水域功能分类、水质要求、标准的实施和水质监测等。依据地表水水域环境功能和保护目标,按功能高低依次划分为五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梭饵场等;

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 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Ⅳ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标准中除了对地表水环境质量的基本项目提出标准限值外,还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提出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标准限值。基本项目适用于全国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补充项目和特定项目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原文出处:http://www.kangjinwater.com/2023/sjhzx_10/6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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